
商标转让
《商标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“ 转让注册商标的,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,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。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。”转让商标的,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,或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,应当一并转让。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,商标局不予核准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,予以公告。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。

- 周期:审核时间8-12个月,1月左右下发《受理通知书》
- 审核材料:营业执照/身份证复印件(受让方为个人需提供个体工商执照复印件),商标转让协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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